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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自然人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与信息处理者产生的民事争议,个人信息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信息安全,纠纷多发生于 APP 过度索权、平台数据泄露、非法贩卖信息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规则:《民法典》第 1034-1039 条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处理原则(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及侵权禁止;《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处理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同意(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明确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禁止过度收集信息,并规定了查阅、更正、删除等个人权利。此外,《民法典》第 1187 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纠纷救济提供依据。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损害后果” 要件,典型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信息,如 APP 强制获取与功能无关的通讯录、地理位置权限;违规处理信息,如未经同意将用户信息共享给第三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信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电商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用户信息被黑客窃取;过度处理信息,如收集远超服务需求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细节。认定时需注意,为公共利益(如疫情防控)、经本人明确同意且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的信息处理不构成侵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如停止非法收集行为、删除过度收集的信息、修复数据安全漏洞;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如通过公告说明信息泄露情况、向受害人致歉;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包括因信息泄露导致的诈骗损失、维权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个人信息被侵害导致精神痛苦的情形。若信息处理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但行政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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