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因责任划分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用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补充责任”,常见于派遣保安在商场执勤时打人、派遣技工在工厂操作时致设备损坏、派遣客服泄露用工单位客户信息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2 款(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0 条。新规明确: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如派遣无资质人员、未告知岗位风险),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派遣工作人员追偿。
二、认定要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派遣关系:是否存在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无协议视为直接用工,不适用本条);2. 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人员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如未制止保安违规执法);3. 派遣单位过错:是否存在 “派遣无资格人员(如无保安证)、隐瞒人员不良记录” 等过错;4. 职务行为:侵权是否发生在执行用工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6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精神抚慰金(3 万元);2. 财产损失:设备维修费用(10 万元);3. 信息损失:客户信息泄露导致的赔偿(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工单位赔偿:原则上由用工单位全额赔偿(6+1.5+3+10+8=28.5 万元);被派遣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如故意打人),用工单位赔偿后可向其追偿(如追偿 30% 即 8.55 万元)。派遣单位补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如派遣无资质保安),按过错比例承担补充责任(如承担 20% 即 5.7 万元);无过错的,不担责。责任追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按协议约定分担责任,但不得对抗受害人(如协议约定派遣单位担责 50%,仍需用工单位先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