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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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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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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结婚、离婚的自主决定权受到非法干涉,与侵权方产生的民事争议,婚姻自主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涵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纠纷常见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离婚、隐瞒重大疾病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人格权编,明确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原则:《民法典》第 1041 条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 1046 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 1076 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民法典》第 995 条将婚姻自主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为受害人提供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救济请求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干涉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 要件,典型行为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如父母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包办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买卖婚姻)、禁止残疾人结婚;干涉离婚自由,如一方父母阻止子女离婚、配偶以威胁手段强迫对方不离婚;其他侵害行为,如隐瞒重大疾病骗取结婚、胁迫他人结婚或离婚。认定时需注意,婚姻自主权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的干预因子女无结婚资格,不构成此类纠纷,而成年子女的婚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即立即终止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如停止强迫子女结婚、放弃对他人离婚的阻挠;赔礼道歉,向受害人书面或口头致歉,承认干涉行为的违法性;赔偿损失,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因干涉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抑郁、名誉受损等情形,如因包办婚姻被迫结婚后产生严重心理问题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若干涉行为情节严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权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义务仍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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