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如房产、土地、存款、生产资料)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公平分割共同财产” 展开,常见于子女成年、家庭分家、父母去世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则:《民法典》第 308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 309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 1153 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规则可参照适用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中家庭成员个人份额的认定;此外,分家析产需遵循 “平等协商、照顾弱势” 原则,如对老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成员予以适当照顾。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区分 “家庭共同财产” 与 “个人财产”:首先,家庭共同财产需满足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如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经营生意的利润、共同承包土地的收益,而个人婚前财产、父母单独赠与某一子女的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其次,分割份额需结合出资贡献、家庭贡献确定,如某子女出资 70% 建造房屋,分割时可适当多分(如占 60% 份额),无出资但长期照顾家庭的成员也可分得一定份额;最后,需审查是否存在分家协议,已签订合法有效分家协议的,按协议分割,协议无效(如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可重新分割。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公平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为核心: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割,如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按房产现值及份额计算);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无法实物分割(如房屋),可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分割后需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隐瞒、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如儿子偷偷转移家庭存款,法院判决其仅分得 10% 份额,其余成员按比例分割;对家庭弱势成员,分割时需给予适当照顾,如为老人保留必要的居住房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