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婚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房产、存款、家具)的分割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此类纠纷不涉及婚姻关系,核心围绕 “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及 “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展开。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则:《民法典》第 1054 条(延伸适用于同居关系)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2 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该规则可参照适用于未婚同居关系,即同居期间财产若无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需区分 “共同出资” 与 “个人出资”,如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民法典》第 308 条、309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构成家庭关系,若无约定,财产可能按按份共有处理(按出资比例分割)。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区分 “个人财产” 与 “共同财产”,结合出资、登记、约定综合认定:首先,个人财产包括同居前一方的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一方接受的赠与(如父母赠与的存款,明确只归一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此类财产不参与分割;其次,共同财产包括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如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共同开网店的利润)、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报酬(如共同工作的工资存款),此类财产需参与分割;最后,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归属,如共同出资的房产需提供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共同经营的收入需提供营业执照、利润报表,若无证据证明为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若同居期间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同居财产分割”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协议分割,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约定分割财产,如约定 “房产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 5 万元补偿”;按份分割,适用于有明确出资比例的共同财产,如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男方出资 60%,女方出资 40%,房产按 6:4 比例分割,或房产归一方所有,按出资比例支付补偿款;均等分割,适用于无明确出资比例、无法证明出资情况的共同财产,如双方共同存款,无证据证明各自出资,一般按 5:5 比例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如同居前一方的存款、专用生活用品,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此外,若一方拒不履行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强制分割存款、拍卖共同房产后分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