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关系当事人,因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如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是 “婚姻关系是否因成立时的瑕疵而应当被撤销”,撤销后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成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程序:《民法典》第 1052 条规定 “胁迫结婚” 的撤销规则,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 1053 条规定 “隐瞒重大疾病” 的撤销规则,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 1054 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无效婚姻一致,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18 条明确 “胁迫” 是指以给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结合 “可撤销情形”“申请时间”“主观意愿” 综合认定:首先,认定 “胁迫结婚” 需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如威胁 “不结婚就伤害你家人”)和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需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胁迫短信等证据;认定 “隐瞒重大疾病” 需证明疾病属于 “重大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精神分裂症等影响婚姻生活和生育的疾病)、一方在婚前知晓疾病却未告知、另一方婚后才知道该疾病,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婚前体检报告等证据;其次,需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胁迫结婚的自胁迫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隐瞒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超过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需确认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即受胁迫的一方、被隐瞒疾病的一方,他人(如父母)无权申请撤销。此外,撤销婚姻不适用调解,法院需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与婚姻无效后果类似,具体包括:撤销婚姻,法院判决撤销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婚姻登记机关需注销结婚证;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如受胁迫方、被隐瞒疾病方)原则分割,如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可判决归无过错方所有,过错方获得少量补偿;子女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按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确定,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且享有探望权;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如胁迫方、隐瞒疾病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如彩礼、婚礼开支)和精神损害赔偿(如因被隐瞒疾病导致的精神痛苦),赔偿金额结合过错程度、疾病影响、当地经济水平确定。此外,若胁迫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过错方还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