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继承人之间因法定继承权的有无、继承份额的多少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谁有权参与法定继承”“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展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与分配原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定继承规则:《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第 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 1130 条规定继承份额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此外,《民法典》第 1155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审查继承人资格与继承份额:首先,继承人资格需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同理;其次,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民法典》第 1125 条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参与继承;最后,继承份额需结合扶养贡献、生活困难程度调整,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可多分 20% 份额,有能力却不赡养的儿子可少分或不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定继承资格、公平分配遗产” 为核心:法院确认继承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按份额继承遗产,如房产由配偶、子女各继承 50% 份额,或根据贡献调整为配偶 60%、子女 40%;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如儿子因虐待父亲丧失继承权,仅由女儿继承全部遗产;隐瞒、转移、毁损遗产的继承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如女儿偷偷变卖被继承人的首饰,法院判决其仅分得 10% 遗产;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成活的归胎儿所有(由监护人代管),娩出死体的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