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因转继承权的有无、转继承份额的分配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转继承的条件是否成立”“转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如何确定” 展开。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转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 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38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转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确定,同时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安排(如遗嘱明确排除转继承的,按遗嘱执行)。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准确把握转继承的成立条件与范围:首先,转继承的前提是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转继承(可能发生代位继承),遗产分割后死亡的属于继承人自身遗产的继承(不涉及转继承);其次,继承人未放弃继承,若继承人在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归其他继承人,不发生转继承;最后,转继承人范围为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儿子(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儿媳、孙子、父母共同继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定转继承份额、保障转继承人权益” 为核心:法院确认转继承成立的,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转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如父亲(被继承人)死亡后,儿子(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儿子应继承的 50% 房产份额,由儿媳、孙子、儿子的母亲各继承 1/3;转继承人之间对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无约定且无特殊情况的,均等分割;隐瞒转继承事实、转移应转继承遗产的转继承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如儿媳偷偷将应转继承的存款转移,法院判决其仅分得 1/4 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