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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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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因代位继承权的有无、代位继承份额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否满足”“代位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如何确定” 展开,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明确规范:《民法典》第 1128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14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 15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区分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首先,适用前提为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未丧失继承权),如儿子先于父亲死亡,且儿子未因虐待父亲丧失继承权,孙子可代位继承;其次,代位继承人仅限 “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或 “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配偶、父母等非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最后,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若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相关部分无效,不发生代位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定代位继承份额、保障代位继承人权益” 为核心: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父亲(被继承人)有房产一套,儿子(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父亲死亡,儿子本应继承 50% 份额,孙子(代位继承人)仅能代位继承该 50% 份额,而非全部遗产;多个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一般均等分割被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如两个孙子共同代位继承父亲的 50% 房产份额,各得 2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如儿子因故意杀害父亲丧失继承权,孙子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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