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赔偿等事宜,主张承包人或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规制转包、分包、挂靠中的违法用工行为,防止承包人、被挂靠人推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常见场景包括建筑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要求承包人支付;个人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其招用的司机发生工伤后要求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转包、分包或挂靠关系的认定,审查是否存在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事实,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挂靠具备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的事实;需结合承包合同、挂靠协议、实际经营情况(如以谁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结算方式)等证据综合判断。用工事实的认定,审查劳动者是否为转包、分包或挂靠关系中的实际用工方(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所招用,是否为该用工方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其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无需认定劳动者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上述转包、分包、挂靠情形及实际用工,即可主张其承担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承包人是否明知转包、分包的对象无合法经营资格仍进行转包、分包;被挂靠人是否明知挂靠方无资质仍允许其挂靠;若存在明知情形,过错程度加重,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判令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全部劳动报酬,不得因与实际用工方的内部约定对抗劳动者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判令承包人或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赔偿因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给劳动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拖欠工资导致的生活困难损失、因未及时处理工伤导致的损失扩大等)。连带责任,判令承包人、被挂靠人与实际用工方(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内部追偿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其与实际用工方的内部协议,向实际用工方追偿已支付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