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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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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船舶留置权的设立、行使、实现及消灭而产生的民事争议。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清偿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占有性、担保性等特点。核心在于规范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规则,保障造船人、修船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同时平衡船舶所有人的权益。常见场景包括修船人因船东拖欠修船费用而留置船舶引发的纠纷,造船人因委托人拖欠造船费用留置船舶引发的纠纷,船舶留置权与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争议,因留置船舶超过合理期限未处置引发的争议,非法留置他人船舶引发的侵权纠纷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船舶留置权的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物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船舶留置权成立的认定,审查船舶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留置权人是否为造船人、修船人等法定主体,是否合法占有船舶,债权是否基于造船、修船等与船舶直接相关的合同产生,债务人是否未履行到期债务;需结合造船合同、修船合同、船舶占有凭证、费用结算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留置权行使的认定,审查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后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处置留置船舶(如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是否存在滥用留置权的行为(如超出债权范围留置船舶、长期留置不处置)。受偿顺序的认定,审查船舶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船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同一船舶上多个留置权的,按成立先后顺序受偿。留置权消灭的认定,审查船舶留置权是否因法定事由消灭(如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船舶灭失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留置权责任,判令确认原告对留置船舶享有合法的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责任,判令留置权人对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在造船费用、修船费用等法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返还船舶责任,若留置权消灭(如债务人履行债务),判令留置权人向船舶所有人返还留置的船舶;若为非法留置,判令侵权人立即返还船舶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责任,判令债务人赔偿留置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损失(如拖欠的修船费用、造船费用及利息);判令留置权人赔偿因滥用留置权给船舶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如船舶留置期间的营运损失);判令非法留置船舶的侵权人赔偿船舶所有人的营运损失、船舶损坏损失等。排除妨害责任,判令侵权人排除对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妨害(如停止阻碍留置船舶保管、处置的行为)。船舶处置责任,判令法院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船舶,以实现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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