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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事纠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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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是指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建立用工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解除用工关系等事宜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就业的现实需求。常见场景包括超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后因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引发纠纷,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后以“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超龄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社保待遇等。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分不同用工情形下的法律关系定性,避免因年龄限制过度剥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相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审查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如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管理、由单位支付固定劳动报酬)等因素,可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用工事实的认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如超龄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存在书面用工协议(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协议内容。工伤责任的认定,审查超龄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若被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明知劳动者超龄仍聘用,是否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用工关系等过错行为;劳动者是否存在隐瞒年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判令用人单位向超龄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等,若为劳务关系则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构成工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若为劳务关系且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若构成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令支付经济赔偿金;若为劳务关系且一方违约,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继续履行或终止用工关系责任,若双方存在合法用工关系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判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工协议;若用工关系无法继续,判令依法终止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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