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保障交易相对人的自主交易权利,禁止支配地位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常见场景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软件企业在销售核心软件时,强制用户购买其配套的辅助软件;大型设备供应商在销售设备时,强制购买方必须使用其提供的维修服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入驻商家必须接受其指定的物流服务或支付系统,否则不予提供平台流量扶持等。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分“合理的交易条件”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重点审查附加条件是否违背交易惯例,是否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市场竞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行为)、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附加不合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确认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竞争的市场地位,只有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搭售或附加条件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滥用;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不具备强迫交易的能力,其附加的交易条件通常可由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拒绝。搭售行为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是否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商品捆绑销售,即交易相对人若想购买核心商品,必须同时购买其不需要的搭售商品;搭售的商品与核心商品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功能关联性,若不存在任何关联且纯粹为了扩大销售或排挤竞争对手,则构成违法搭售。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附加的交易条件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和合理范围,是否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和市场竞争秩序,常见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竞争对手交易、要求交易相对人支付高额保证金、附加与交易无关的义务等。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是否明知其搭售或附加条件的行为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故意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合理条件,如以拒绝提供核心商品或服务相威胁,强迫对方接受搭售或附加条件。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立即停止搭售商品的行为,删除或修改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保障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与核心交易无关的商品或条件。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经营者赔偿因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给交易相对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购买不需要的搭售商品多支出的费用、因附加条件增加的经营成本、因拒绝接受不合理条件被拒绝交易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等;同时赔偿合理的维权开支。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经营者返还因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获得的不当利益,如搭售商品获得的销售利润、通过附加条件收取的额外费用等;对于已收取的不合理保证金等款项,需限期返还给交易相对人。合同变更或撤销责任,若交易双方已签订包含搭售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合同,判令撤销该部分不合理条款,或变更为公平合理的交易条款;若因不合理条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判令解除合同并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消除影响责任,若行为导致交易相对人商业信誉受损或误导市场交易秩序,判令经营者在相关行业媒体、交易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交易相对人的商业信誉。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