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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销售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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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销售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除、限制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区分“恶意低价倾销”与“正当低价销售”,规制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滥用行为,同时保障经营者的正常促销权利。常见场景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电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大型零售企业为排挤区域内竞争对手,对核心商品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具有支配地位的制造业企业以低价销售方式阻止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等。需要注意的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或季节性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快过期商品等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销售,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低价倾销的禁止与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公平价格纠纷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一致,需结合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才可能构成滥用权利;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通常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范畴。成本的认定,需明确计算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区分“平均可变成本”和“平均总成本”;通常情况下,以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更易被认定为具有排除竞争的目的;若仅低于平均总成本但高于平均可变成本,需结合销售目的和持续时间综合判断。主观目的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目的是否为排除、限制竞争,如是否针对竞争对手的核心经营商品实施低价销售,是否在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恢复正常价格,是否具有持续低价销售以抢占市场份额的明确意图;若存在上述情形,可认定为具有恶意。例外情形的审查,需排查经营者是否存在正当的低于成本销售理由,如清偿到期债务、转产、歇业必须降价销售,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促销活动短期低于成本销售等;存在正当理由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判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恢复商品的合理销售价格;若仍处于促销等正当期限内,需明确限定促销的时长和范围,不得无限期低价销售。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经营者赔偿因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经营者因市场份额被挤压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利润亏损、经营困难等;同时赔偿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经营者返还因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如通过低价销售抢占市场份额后获得的长期利润、排挤竞争对手后形成的垄断收益等。消除影响责任,若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或导致其他经营商业信誉受损,判令经营者在相关行业媒体、销售平台发布澄清声明,说明其行为的不当性,引导市场恢复正常竞争。竞争秩序修复辅助责任,若行为导致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大量退出,可判令经营者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其他经营者重新进入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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