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纠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在启动解散程序过程中,因解散决议的作出、解散事由的认定、成员或债权人权益保障等事项,引发合作社与成员、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明确合作社解散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解散行为,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秩序的稳定。常见场景包括成员对解散决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部分成员主张解散而其他成员反对,债权人认为合作社解散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情形并主张权利,解散过程中未按规定保障成员知情权引发的纠纷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解散的相关规定(如解散事由、解散决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人解散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
认定要点:解散事由的合法性认定,审查合作社是否存在法定解散事由(如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对解散事由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解散决议的合法性认定,审查解散决议是否经成员大会按法定表决比例通过,是否提前通知成员,是否充分披露了合作社的资产、债务状况,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解散程序的启动认定,审查合作社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是否及时启动解散程序,是否存在拖延解散、恶意处置资产等损害成员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体资格的认定,审查提起纠纷的主体是否为合法的利害关系人(如合作社成员、债权人),是否与解散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决议效力责任,判令确认解散决议有效、无效或撤销该决议;若决议无效,判令合作社继续存续并纠正相关程序瑕疵。启动解散程序责任,判令合作社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并启动后续的清算程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因恶意解散、拖延解散或解散程序违法损害成员、债权人利益的一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成员出资损失、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停止侵权责任,判令合作社停止在解散过程中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保障成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知情权保障责任,判令合作社向成员、债权人披露与解散相关的全部信息(如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