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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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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主体及未参保的赔偿责任,常见于平台以“合作关系”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因未参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等场景,此类纠纷与劳动关系的确认密切相关。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保登记)、第六十条(社保缴费义务)、第八十六条(未缴社保的补缴与罚款);《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中关于未缴社保损失赔偿的裁判规则;《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的相关规定;地方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具体政策。

认定要点:已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免除该义务;属于不完全从属性用工或灵活就业形态的,鼓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未依法参保的损失认定需结合具体险种,如养老保险损失可参照单位应缴金额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医疗保险损失可参照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本应报销的部分,失业保险损失可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保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单位应承担的缴费部分。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补缴责任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范围及标准由社保部门核定);赔偿责任为因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赔偿相应的损失,如医疗费用报销差额、养老金减少部分、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被迫离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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