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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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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是指行为人主动组织其他经营者协商达成垄断协议,或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信息、资金、技术、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侵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规制垄断协议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方”与“帮助方”,切断垄断协议的形成链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常见场景包括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的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入驻商家达成统一促销价或划分销售区域,第三方机构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数据支持、谈判场地等帮助等。此类纠纷中,组织、帮助者虽可能不直接参与垄断协议的实施,但对垄断协议的形成和生效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其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帮助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垄断协议的定义及禁止情形)、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禁止行为)、第五十六条(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组织行为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发起、召集、推动其他经营者协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如行业协会发布通知组织会员企业召开价格协调会,明确提出固定价格的要求;平台经营者通过规则引导、流量胁迫等方式,促使入驻商家达成统一的交易价格或服务标准。帮助行为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了实质性支持,包括提供市场数据以辅助确定垄断价格、提供资金支持以保障垄断协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以监控协议履行情况、提供场地用于协商垄断事宜等;若仅提供一般性、无针对性的服务,则不构成实质性帮助。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组织、帮助行为会促成垄断协议的达成,是否明知垄断协议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行业协会、平台经营者等主体若未尽到合理的竞争合规义务,放任或推动垄断协议形成,可认定为存在过错。垄断协议的关联性认定,需审查行为人组织、帮助的内容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停止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任何帮助,包括终止相关会议召集、收回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删除相关引导性规则等。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行为人赔偿因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经营者因市场竞争受限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消费者因垄断价格支付的额外费用等;同时赔偿权利人因制止垄断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消除影响责任,若行为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或相关主体商业信誉受损,判令行为人在相关行业媒体、市场监管平台、网络平台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引导市场恢复正常竞争秩序。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行为人返还因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获得的不当利益,如行业协会收取的会员企业因垄断获利后的分成、平台经营者因帮助行为获得的额外佣金等。没收违法所得责任,若行为人通过组织、帮助行为获取违法所得,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民事纠纷中可判令将该部分违法所得返还给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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