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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价格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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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价格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侵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规制支配地位经营者的价格滥用行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维护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常见场景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用户收取过高的服务费用,大型医药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向医疗机构以远超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具有支配地位的原材料供应商以不公平低价向中小企业收购原材料等。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分“不公平价格”与正常的市场定价,重点审查价格是否偏离了合理的市场价值,是否利用支配地位压榨交易相对人。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五百一十三条(价款约定不明的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价格行为)、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不正当价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可结合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公用企业通常在其服务区域内具有天然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远高于其成本,是否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合理价格,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利润空间;可通过对比经营者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价格、历史交易价格等方式综合判断,如某药品企业将成本10元的药品以100元的价格销售,且无合理的技术、品牌等支撑因素,可认定为不公平高价。不公平低价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是否远低于商品的合理价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商品的市场合理收购价格,是否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获得合理利润;如大型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农户的依赖地位,以远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可认定为不公平低价。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经营者是否明知其价格行为不公平,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故意通过价格压榨交易相对人,如故意规避价格监管、隐瞒成本信息制定高价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判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调整商品价格至合理范围,遵守正常的市场定价规则。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经营者赔偿交易相对人因不公平价格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因支付高价多支出的费用、因低价出售少获得的收入、因利润挤压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同时赔偿交易相对人为制止该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经营者返还因不公平价格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如通过高价销售获得的超额利润、通过低价购买节省的成本支出等;对于已向消费者收取的过高费用,需限期退还消费者。价格调整责任,判令经营者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交易价格,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可判令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消除影响责任,若不公平价格行为导致交易相对人商业信誉受损或误导市场价格预期,判令经营者在相关行业媒体、交易平台发布澄清声明,说明合理价格标准,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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