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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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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是指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平台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等主体,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无正当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货款、服务费、工程款等账款,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保护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中的付款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常见于制造业供应链、服务业合作、工程建设等领域,典型场景如大型企业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原材料货款、平台经营者拖欠入驻商家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工程尾款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支付价款义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核心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优势地位的认定,审查欠款主体是否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可结合双方的市场份额、交易依赖程度、议价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交易中,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存在交易依赖,大型企业即具有优势地位。拖欠账款行为的认定,审查欠款主体是否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账款,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理由(如无实质依据的质量异议)拖延付款、变相克扣账款的行为;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审查是否超出合理的交易习惯付款期限。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欠款主体是否明知其拖欠账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拖延付款、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观意图。中小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审查债权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界定的中小企业,这是适用专门保护法规的前提。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账款责任,判令欠款主体限期向中小企业支付拖欠的全部账款,包括货款、服务费、工程款等本金。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欠款主体赔偿中小企业因拖欠账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如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同时赔偿中小企业为追讨账款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继续履行责任,判令欠款主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支付尾款、补足克扣的账款等。消除影响责任,若因长期拖欠账款导致中小企业商业信誉受损的,判令欠款主体在相关行业协会平台、商业媒体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加速付款责任,若欠款主体存在多次拖欠、恶意拖欠情形,判令其提前支付尚未到期的应付账款,保障中小企业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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