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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是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完全自主接单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职业伤害后,就伤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区分责任主体、认定伤害与提供劳务的关联性及过错比例,常见于未参保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骑手受伤后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直播从业者因长期高强度工作患病后主张职业伤害赔偿等场景,此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不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试点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认定要点:责任认定需区分用工模式,属于个人劳务关系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过错责任,劳动者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属于承揽关系的,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职业伤害与提供劳务的关联性认定,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提供劳务的行为所导致;平台企业对劳动者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伤害发生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需严格限定为双方均无过错且损害后果严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责任为责任主体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职业伤害产生的合理损失;平台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劳动者因职业伤害无法继续提供劳务的,可要求解除劳务或合作关系,并主张相应的补偿;平台企业已为劳动者投保商业职业伤害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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