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纠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或成员相互之间,因成员出资的缴纳、数额、方式、期限、价值评估,以及出资瑕疵的补正、出资份额的确认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规范成员的出资行为,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基础,维护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成员未按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出资,合作社要求其补足;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作社或其他成员主张该财产价值不足约定数额;成员之间就出资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合作社因成员出资不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出资的相关规定,包括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评估、出资份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出资义务的认定,审查成员是否存在合作社章程或入社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明确出资数额、方式、期限等核心内容。出资履行情况的认定,审查成员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如货币出资是否足额存入合作社账户,非货币出资是否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经过合理评估;是否存在出资不足、迟延出资、虚假出资等瑕疵情形。非货币出资价值的认定,审查非货币出资(如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机具等)的评估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形;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过错责任的认定,审查成员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合作社是否存在未及时催告出资、违规评估等过错行为。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补足出资责任,判令未足额出资的成员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足出资差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不足的,判令其补足差额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判令迟延出资的成员在指定期限内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成员赔偿因出资不足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如经营资金短缺导致的收益减少损失;判令合作社因违规评估非货币出资给成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出资份额,判令确认成员的出资份额及相应的权利,如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返还出资责任,判令符合退社条件的成员按章程约定收回其出资(扣除应承担的亏损后),或判令合作社返还成员多缴纳的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