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的效力、遗嘱所指定的遗产分配方式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内容如何执行” 展开,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继承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第 1133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第 1134-1140 条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见证人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办理);第 1142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 1143 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遗嘱的效力与内容:首先,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遗嘱有效的前提,如自书遗嘱未签名或未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两人,均导致遗嘱无效;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结合医疗记录、证人证言判断,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患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遗嘱无效;最后,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愿,如遗嘱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房产中配偶的份额)、受胁迫所立遗嘱,均属无效或可撤销;此外,需审查是否存在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抵触的,也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按有效遗嘱执行、纠正遗嘱无效情形” 为核心:遗嘱合法有效的,按遗嘱指定分配遗产,如遗嘱明确 “房产由女儿继承,存款由儿子继承”,则按此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遗嘱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例如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房产中配偶的 50% 份额,该部分处分无效,配偶的份额仍归配偶所有,剩余 50% 份额按遗嘱指定由继承人继承;遗嘱全部无效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全部遗产回归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原则分割。
对于伪造、篡改遗嘱的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 1125 条,其丧失继承权,无权参与任何形式的遗产分割;若因伪造遗嘱导致其他继承人财产损失(如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若拒不履行职责(如故意拖延遗产分割、擅自处分遗产),继承人可申请法院更换执行人,并要求其赔偿因失职造成的遗产损失(如遗产贬值、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