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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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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个人财产在死后赠与扶养人,因协议的效力、义务履行、财产交付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扶养人是否履行扶养义务”“遗赠财产是否应交付” 展开,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则:《民法典》第 1158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 1160 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处理);司法解释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已履行部分可要求补偿。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协议效力与义务履行情况:首先,协议需为书面形式,内容需明确 “扶养义务范围(如生养死葬的具体方式、费用承担)”“遗赠财产范围(如房产、存款的具体信息)”,口头协议或内容模糊的协议可能影响效力。其次,扶养人需实际履行 “生养死葬” 义务,如按时提供生活照料、支付医疗费用、办理丧葬事宜,若仅部分履行(如仅支付丧葬费未照顾生前生活),需根据履行程度确定是否有权获得遗赠财产。最后,遗赠财产需为遗赠人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协议约定赠与夫妻共同房产,仅能赠与遗赠人享有的份额。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按协议履行、过错方担责” 为核心:扶养人全面履行义务的,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交付协议约定的财产,如协议约定 “扶养人负责养老送终,遗赠房产一套”,扶养人履行义务后,可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继承人拒不配合的,可起诉强制执行。
扶养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的,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可按实际履行比例要求补偿,如扶养人仅照顾遗赠人 1 年(协议约定 5 年),仅能要求补偿 1/5 的合理费用,无权获得遗赠财产。
遗赠人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如协议签订后将房产出售),导致扶养人无法获得财产的,扶养人可要求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参照遗赠财产价值与已履行扶养义务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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