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职责的履行(如财产清点、保管、分配、债务清偿)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谁有权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展开,旨在保障遗产安全与继承人、债权人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第 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 1146 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 1147 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 1149 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遗产管理人资格、职责履行与报酬合理性: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优先级,遗嘱执行人优先担任,无遗嘱执行人的按 “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民政部门 / 村委会担任” 顺序确定,对资格有争议的(如继承人对推选结果不满),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其次,审查遗产管理人是否尽到职责,如是否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防止财产遗漏)、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对易损毁的遗产进行维修、对存款进行专户管理)、是否按顺序清偿债务与分配遗产,未尽职责导致遗产损失的需承担责任。最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需合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服务收费标准,过高的报酬可能被法院调整。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规范管理职责、赔偿失职损失” 为核心:遗产管理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遗产毁损、灭失或继承人 / 债权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遗产管理人未及时维修房产导致屋顶漏水损毁家具,需赔偿家具修复费用;未及时主张被继承人债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需赔偿债权无法追回的损失。
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发现遗产管理人失职的,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并要求原管理人赔偿损失;遗产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如维修费、评估费),可从遗产中扣除,扣除后再进行债务清偿与遗产分配。如法院指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律师收取的合理律师费可从遗产中支付,剩余部分再按规则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