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因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保管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遗产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常见于遗产管理人擅自处分遗产、因保管不善导致遗产毁损灭失、未及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未按遗嘱分配遗产等场景。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具体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认定要点:责任认定的核心是遗产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需结合遗产的类型、保管难度、处理遗产的合理流程等综合判断;擅自处分遗产的,需审查处分行为是否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同意的处分行为原则上无效,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因保管不善导致遗产毁损的,需区分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未及时处理债权债务的,需审查是否存在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形及该情形与损失的直接关联。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为遗产管理人因过错导致遗产毁损、灭失或继承人、债权人损失的,需按遗产实际价值或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返还财产责任为擅自处分遗产的,需返还被处分的遗产,无法返还的按市场价值折价赔偿;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遗产管理人限期履行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分割遗产等未完成的职责;撤销权行使为继承人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遗产管理人的违法处分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判令更换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