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是指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主张支付履职报酬,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对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提出异议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确定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报酬及报酬的合理标准,常见于约定的报酬金额过高或过低、未约定报酬时遗产管理人主张合理报酬、继承人以遗产管理人履职不当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等场景,此类纠纷的处理需平衡遗产管理人的劳动价值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报酬标准的参考因素);《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价款支付时间的规定)。

认定要点:遗产管理人主张报酬需以依法履行职责为前提,履职不当或未完成核心职责的,无权主张或应减少报酬;报酬标准优先按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的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的,参考遗产管理的难易程度、遗产价值大小、管理人的履职时间及精力投入、当地同类服务的市场报酬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遗产管理人(如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的)一般不得主张报酬,除非有特别约定;遗产不足以支付报酬的,优先从遗产中列支,剩余遗产再按继承规则分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报酬责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按约定或法院确定的合理金额向遗产管理人支付报酬;调整报酬责任为约定的报酬过高或过低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赔偿损失责任为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报酬导致遗产管理人损失的,需赔偿利息损失;遗产管理人履职不当的,继承人可主张抵销相应报酬或要求赔偿损失后再支付剩余报酬;遗产不足以支付报酬的,判令从遗产中优先支付,遗产管理人对不足部分无追偿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