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婚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因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等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 及 “抚养相关事宜如何处理” 展开,子女的权益是处理纠纷的首要考虑因素。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同居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 1084 条规定的子女抚养原则(不满两周岁归母亲,已满两周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尊重意愿)完全适用于同居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9 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 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 20%-30% 给付;第 55 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另行起诉,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同居子女。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结合多方面因素认定:首先,子女年龄是重要考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归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除外);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需比较双方经济条件(如收入、房产)、抚养能力(如时间、精力)、生活环境(如是否有稳定住所、周边教育资源),如父亲有固定工作和房产,母亲无稳定收入,子女可能判归父亲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子女,需尊重其真实意愿,如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母亲生活,法院一般会采纳;其次,需考虑双方过错,如一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一般不判归其抚养;最后,需考虑子女的生活习惯,如子女长期由外婆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影响成长,可优先判归母亲抚养(由外婆协助照顾)。此外,抚养费的数额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如学费、医疗费)和父母负担能力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围绕 “子女抚养” 展开,具体包括:确定抚养权归属,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后,该方需履行日常抚养、教育、监护义务,如照顾子女生活、辅导学习、就医等;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方需按判决金额定期支付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若子女因升学、患病需要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要求增加;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阻挠,探望方式(如每周探望一次、每次一天)和时间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若直接抚养方拒绝探望,不直接抚养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更抚养权,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疾病、虐待子女、无抚养能力等情形,另一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更有利于子女的,会予以支持。此外,双方需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因抚养问题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扣划工资、冻结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