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现存亲子关系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否认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 “推翻已有的亲子关系外观”,直接免除相关扶养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对亲子关系否认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第 1073 条明确,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父或母,成年子女不得提起否认之诉,以防止其逃避赡养义务;司法解释规定,否认主张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受孕期间双方未同居、一方无生育能力或子女与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等证明。此外,否认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否认事由后合理期限内提出。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主体资格与证据效力:首先,严格限定申请人为父或母,排除其他主体(如祖父母、成年子女)的申请资格;其次,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单纯怀疑不足以支持主张,需结合亲子鉴定报告、医学证明、同居事实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需考量否认行为对子女的影响,如子女已成年或长期依赖抚养关系稳定生活的,法院可能从严审查。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身份关系否定及义务免除” 为核心:法院确认否认成立的,父或母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等权利;子女成年后无需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如经鉴定确认子女非男方亲生,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