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请求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及期限” 展开,体现对未成年人及弱势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第 1085 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9 条细化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 20%-30% 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相应比例给付。此外,《民法典》第 196 条规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明确给付主体、受领主体及支付范围:首先,给付主体为父母双方(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义务;其次,受领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及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最后,抚养费范围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额外大额支出(如私立学校学费)需双方协商或法院酌情判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抚养费支付”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适用于有条件且双方同意的情形,如父母一方移民国外,一次性支付至子女成年;定期支付,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调整支付数额,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需增加抚养费,或给付方失业需减少抚养费的,可另行起诉变更。此外,给付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仍需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