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之间、平辈亲属之间(如兄弟姐妹)因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请求支付扶养费用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扶养义务的存在与否及扶养费数额” 展开,体现亲属间的互助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对扶养义务的法定性规定:《民法典》第 1059 条明确,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给付扶养费;第 1075 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 196 条规定,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扶养费数额需结合扶养需求、给付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明确扶养义务的成立条件:首先,夫妻间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且需一方有扶养需求(如患病、失业无收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其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需满足法定前提,如兄、姐扶养弟、妹需符合 “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兄、姐有负担能力” 三项条件;最后,需区分扶养与抚养、赡养的界限,扶养发生在平辈亲属间,抚养针对晚辈,赡养针对长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扶养费支付”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定期支付,如夫妻一方患病失业,另一方每月支付固定扶养费;一次性支付,适用于短期扶养需求,如兄弟姐妹间临时就医的费用垫付;实物扶助,如提供住房、照料生活等,可折抵部分扶养费。若给付方拒不履行,需扶养的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扣划工资、拍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