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之间,因扶养方或被扶养方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法院调整扶养方式、扶养数额或扶养主体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变更扶养关系是否具有正当性” 展开。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对扶养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及公平原则:《民法典》第 1059 条、1075 条确立扶养义务的法定性,为变更提供基础;《民法典》第 6 条的公平原则是调整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即扶养义务的承担需与双方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相适应。此外,司法解释虽未明确列举变更情形,但实践中参照抚养权变更的思路,以 “情势变更导致原扶养方式无法实现扶养目的” 为核心判断标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变更的正当理由:首先,扶养方情况变化,如原扶养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导致无负担能力,可请求减少扶养费或变更扶养主体;其次,被扶养方情况变化,如康复具备劳动能力,可请求减少或终止扶养费,或因病情加重需增加扶养费;最后,需考量扶养关系的特殊性,如夫妻间扶养关系随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兄弟姐妹间扶养关系随被扶养方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而终止。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扶养关系调整”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调整扶养费数额,如扶养方收入下降,法院酌情减少每月扶养费;变更扶养主体,如兄、姐丧失负担能力,由有条件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终止扶养关系,如被扶养方康复就业,无需继续扶养的,法院判决终止支付扶养费。此外,变更后双方需按新的扶养协议或判决履行义务,确保被扶养方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