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年人因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支付赡养费、提供生活照料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及标准” 展开,体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明确,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请求支付赡养费;第 1069 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因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民法典》第 196 条规定,赡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赡养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数额需结合父母实际需求、子女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明确赡养义务的主体、内容及免除情形:首先,赡养主体为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间需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子女可酌情减免;其次,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供养(支付赡养费)、生活照料(如护理失能父母)、精神慰藉(如定期探望);最后,赡养义务不得约定免除,即使父母曾放弃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仍需赡养,除非父母有独立生活能力且明确表示无需赡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支付赡养费,可定期支付或一次性预付(如预付医疗储备金),多子女家庭按收入比例分担;提供生活照料,如与父母共同居住照料,或请护工并承担费用;保障医疗需求,父母患病的,子女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慰藉,法院可判决子女定期探望(如每月至少探望两次)。此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仍需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