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展开,关乎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建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典》第 1105 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 1098 条明确收养人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 30 周岁等条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13 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相差 40 周岁以上。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审查收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首先,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资格、被收养人条件(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送养人资格(如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其次,形式要件需满足 “登记生效” 原则,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仅存在事实扶养的不产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最后,需区分合法收养与非法收养,如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无效且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收养效力及明确权利义务” 为核心: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成立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产生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收养人需履行抚养义务,被收养人成年后需赡养收养人,且享有对收养人财产的继承权;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后,养父母可主张对养子女的监护权,养子女需随养父母姓氏(可协商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