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关系当事人因收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原因,请求法院或通过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符合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 展开,解除后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终止。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及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典》第 1114 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 1115 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除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10-11 条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 30 日内审查办理,收回收养登记证并发放解除证明。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的不同条件:首先,协议解除需满足 “双方自愿”“养子女八周岁以上需同意”“办理登记” 三个条件;其次,诉讼解除适用于收养关系恶化(如养父母虐待养子女)、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成年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需提供家暴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最后,需考量被收养人的利益,未成年养子女的解除请求需优先保障其生活稳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解除收养关系及处理后续事宜” 为核心: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终止;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或成年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除外);未成年养子女由送养人领回抚养,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如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可要求成年养子女补偿多年的教育、医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