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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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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成年人或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归属、监护职责履行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谁有权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尽到职责” 展开,直接关系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监护编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第 27-28 条明确未成年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如父母、祖父母、兄姐、居委会等);第 31 条规定监护人确定争议的解决路径,可由有关组织指定或法院判决,且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年满 8 周岁需考虑其意见);第 34 条规定监护人需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教育等职责,禁止滥用监护权;《民法典》第 36 条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实施虐待、遗弃、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及撤销后必要时安排临时监护。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审查:首先,法定监护优先级需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监护人,除非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资格;其次,指定监护或法院判决时,需综合考量申请人的监护能力(如经济条件、健康状况、与被监护人亲密程度)、是否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形(如赌博、家暴前科);最后,监护权变更需满足 “情势变更”,如原监护人患重病无力履行职责、存在虐待行为,或被监护人意愿发生重大变化(如成年后选择更适合的监护人)。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明确监护主体、规范监护职责” 为核心:法院确认或变更监护权的,新监护人需全面履行监护义务,如照顾未成年人生活、管理被监护人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代理民事活动;原监护人若存在滥用监护权、未尽职责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管理不当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新监护人可代表被监护人向原监护人追偿。如父母因虐待被撤销监护权,由祖父母担任新监护人后,可要求父母赔偿被监护人的医疗费、心理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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