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探望子女的权利被阻挠、或对探望方式 / 时间有争议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探望权是否应当行使”“如何合理行使探望权” 展开,平衡父母权益与子女成长需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探望权的明确规范:《民法典》第 1086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68 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以 “子女最大利益” 为核心判断:首先,探望权行使需符合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方存在家暴、赌博恶习、患传染性疾病,或探望频率过高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可主张中止或限制探望;其次,探望方式需结合子女年龄确定,婴幼儿适合短期探望(如每周一次、每次半天),青少年可适当延长探望时间(如周末同住),年满 8 周岁需尊重子女意愿;最后,协助义务的履行是关键,直接抚养方不得无故拒绝、阻挠探望,如藏匿子女、拒绝提供探望地点,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保障探望权实现、纠正不当行为” 为核心:法院判决明确探望方式 / 时间的,直接抚养方需按判决协助,如按时将子女送至约定地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探望权被中止的,探望方需消除不利事由(如戒除恶习、治愈疾病),待事由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探望;因阻挠探望导致探望方精神损害的,探望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举证证明严重精神痛苦)。如母亲无故拒绝父亲探望子女半年,法院判决母亲协助探望,并对其罚款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