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标的物交付、价款支付、质量瑕疵等核心义务履行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对价支付”“瑕疵担保” 展开,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纠纷,涵盖动产、不动产等各类标的物交易,适用合同编通则及买卖合同专章的一般规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买卖合同专章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595 条界定买卖合同为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 604 条明确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 620-625 条规定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无书面合同但有送货单、结算单等凭证的,可结合交易习惯认定合同成立;第 24 条明确买受人明知质量瑕疵仍缔约的,一般不得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基本效用显著降低除外)。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合同成立 — 义务履行 — 风险转移”:首先,确认合同成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如送货并签收)均可构成,对账确认函等凭证即使无债权人名称,亦可作为证据。其次,审查核心义务履行,出卖人需举证已按约交付符合质量的标的物(如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受人需证明已支付价款或具备拒付理由(如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最后,界定风险与责任,动产风险随交付转移(约定除外),不动产风险随登记转移;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及时受领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为核心: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的,需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的,需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如误工损失)。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需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无正当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需承担保管费及标的物毁损风险。例如:甲向乙出售 10 吨钢材,乙签收后发现钢材强度不达标,法院判决乙退还钢材,甲返还货款 20 万元并赔偿乙停工损失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