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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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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将总价款分至少三期支付的买卖合同中,因逾期付款、所有权转移、合同解除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付款期限与金额”“出卖人合同解除权” 展开,法律对买受人予以特别保护,限制出卖人随意解除合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分期付款专条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634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明确 “分期付款” 需满足 “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支付”,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付款方式 — 违约程度 — 解除条件”:首先,确认分期付款性质,需满足 “至少三期支付” 要件,仅分两期的不属此类,按普通买卖合同处理。其次,判断违约程度,需计算未支付到期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未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不得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即使达比例,仍需先催告买受人履行。最后,审查合同约定,若约定 “未付一期价款即解除合同”,因损害买受人利益应属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价款支付、合同解除与使用费抵扣” 为核心: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五分之一且经催告未履行的,出卖人可选择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物。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需返还标的物,出卖人需返还已收价款,但可扣除标的物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市场租金标准计算)。例如: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购买汽车(总价款 15 万元,分 5 期支付,每期 3 万元),甲逾期未付第 2 期价款,经催告仍未支付(未付金额占比 20%),法院支持乙解除合同,判决甲返还汽车,乙返还已收 3 万元,扣除甲使用 2 个月的使用费 0.5 万元,实际返还 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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