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以样品(如布料样本、家具样品)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因交付标的物与样品不符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样品一致性”“隐蔽瑕疵责任” 展开,出卖人需保证交付物与样品及说明均一致。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凭样品买卖专条:《民法典》第 635 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 636 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样品封存 — 质量比对 — 瑕疵知情”:首先,确认样品封存与说明,无封存样品或无质量说明的,难以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封存样品需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其次,比对交付物与样品,需委托专业机构检验(如材质分析、性能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外观或内在质量差异。最后,审查隐蔽瑕疵,若样品存在肉眼不可见的瑕疵(如木材内部腐朽),且买受人不知情,即使交付物与样品一致,仍需符合通常质量标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补救措施、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为核心:交付物与样品或说明不符的,出卖人需承担修理、更换责任,无法补救的需退货退款;因质量不符导致买受人损失的(如用于生产的原料样品不符造成成品报废),需赔偿实际损失。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出卖人需更换符合通常标准的标的物,或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例如:甲向乙购买 “按样品交付” 的布料,封存样品后乙交付的布料耐磨性低于样品,法院判决乙为甲更换合格布料,赔偿甲因停工产生的损失 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