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程序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因中标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招投标程序合法性”“中标通知书约束力” 展开,招投标过程属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的特殊形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第 644 条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473 条将招标公告界定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招标投标法》第 45 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 59 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程序合法性 — 合同成立 — 义务履行”:首先,确认招投标程序合法,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其次,判断合同成立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即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仍受约束。最后,审查履行义务,中标人需按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约定履行(如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招标人需按约支付价款;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 10%。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合同解除” 为核心: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准备履行的费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保证金的需补足;招标人不支付价款的,需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招投标程序违法导致中标无效的,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例如:A 公司招标采购设备,B 公司中标后 A 公司拒绝签订合同,法院判决 A 公司赔偿 B 公司投标成本 0.8 万元及预期利润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