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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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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以物易物(如 “用 10 吨大米换 5 吨面粉”),因标的物交付、所有权转移、质量瑕疵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标的物等价性”“双向所有权转移” 展开,属于有偿合同的特殊形态,区别于以金钱为对价的买卖合同,法律规则参照买卖合同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互易合同专条及买卖合同规则:《民法典》第 647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 595 条明确买卖合同以 “支付价款” 为对价,而互易合同以 “标的物” 为对待给付,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对价形式。此外,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第 606 条)、质量瑕疵担保(第 620 条)、风险转移(第 604 条)的规则,均可比照适用于互易纠纷。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互易性质 — 标的物合规性 — 瑕疵责任”:首先,确认互易性质,需存在 “非金钱对价” 的双向给付约定,若一方以金钱、另一方以标的物为对价,则属买卖合同而非互易;口头或书面约定中明确 “以物换物” 的表述,可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性质。其次,审查标的物合规性,双方交换的标的物需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禁止流通物(如枪支)的互易约定无效;限制流通物(如烟草)的互易需具备相应资质。最后,判断瑕疵责任,参照买卖合同规则,一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修理、更换、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双向履行、瑕疵补救、价值补偿” 为核心:一方未按约交付标的物的,需继续履行并赔偿对方损失;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约定的,对方可要求更换、退货,或主张减少对等标的物的数量(如用劣质大米换面粉的,可要求补足优质大米差额)。若标的物价值明显不对等(如用价值 1 万元的货物换价值 10 万元的货物),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对方需返还标的物或折价补偿。例如:甲用自家种植的 10 吨苹果换乙的 5 吨有机肥,乙交付的有机肥养分不达标,法院判决乙为甲更换合格有机肥 5 吨,赔偿甲苹果减产损失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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