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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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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因进出口货物(如 “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 1000 台手机”),因交货期、付款方式、国际贸易术语(如 FOB、CIF)、跨境运输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法律适用选择”“跨境履约规则” 展开,诉讼时效与国内买卖合同存在显著差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涉外合同规则、国际公约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 467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律);第 594 条明确,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区别于国内买卖合同三年诉讼时效。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合同成立、货物交付、风险转移等有详细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在当事人未排除适用时可直接适用。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涉外因素 — 法律适用 — 国际贸易术语”:首先,确认涉外因素,需至少一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境外,仅标的物跨境运输而双方营业地均在国内的,不属此类纠纷。其次,判断法律适用,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如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未约定的,若双方营业地均属 CISG 缔约国,自动适用公约,否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最后,界定履约责任,国际贸易术语(如 FOB 下卖方在装运港交货、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转移;CIF 下卖方承担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直接决定双方权利义务,需结合术语解释争议条款。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跨境履约、风险分担、汇率补偿” 为核心:卖方未按约交货的,需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按国际贸易惯例计算),货物质量不符的需负责退换货及跨境运输费用;买方未按约付款的,需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可约定以美元等国际货币结算)。因跨境运输导致货物毁损的,按贸易术语划分风险责任(如 FOB 下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风险承担方自行承担。例如:中国 A 公司向德国 B 公司出口机器设备(CIF 汉堡术语),货物在运输中因台风损坏,法院依据 CISG 及术语规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 A 公司承担(因 CIF 下卖方承担运输风险至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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