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微信等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因交易主体认定、商品质量、物流交付、售后退款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电子合同效力”“平台责任划分”“个人与公司行为区分” 展开,是数字化交易时代的典型纠纷,需结合网络交易特性认定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电子合同规则、电商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4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 512 条明确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标的为商品的,收货人签收时为交付)。《电子商务法》第 38 条规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未采取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明确,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其并非销售者的,承担销售者责任。此外,微信等社交平台交易中,无公司授权的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合同成立时间 — 主体身份 — 平台责任”:首先,确认合同成立,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符合 “明确定价、可直接下单” 要件的视为要约,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即合同成立;直播间口头推销并完成下单的,可结合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认定合同关系。其次,判断交易主体,以公司名义销售但无公章、授权文件的,若货物流入个人账户、发票由个人开具,认定为个人行为;平台自营商品由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第三方商家商品由商家承担,平台有过错的连带。最后,审查质量与交付,消费者主张质量问题的,需提供收货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商家未按约发货的,需举证物流异常的合理理由。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退款退货、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 为核心:商家交付商品质量不符的,需承担退款退货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虚假宣传的,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平台未对商家资质尽到审核义务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营商品存在问题的,平台直接承担销售者责任。个人以公司名义交易无授权的,由个人支付货款或返还价款。例如:张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购买奶制品,刘某以个人名义收款且无公司授权,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拖欠货款 1.3 万元,张某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