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之间因拍卖标的物(如艺术品、房产)的瑕疵、竞价效力、成交确认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拍卖程序合法性”“瑕疵告知义务” 展开,拍卖过程属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的特殊形态,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拍卖师落槌为承诺。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拍卖合同规则及《拍卖法》:《民法典》第 645 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618 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该约定无效。《拍卖法》第 18 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第 39 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支付的,拍卖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拍卖程序 — 瑕疵告知 — 成交效力”:首先,确认程序合法,拍卖需发布公告、展示标的物、组织竞价,存在串通竞买、虚假拍卖(如委托人委托他人竞买)的,成交无效。其次,判断瑕疵告知义务,委托人需如实告知拍卖人标的物瑕疵(如房产存在抵押),拍卖人需向竞买人公示;若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且未告知,竞买人可主张撤销成交确认书。最后,界定成交效力,竞买人应价后,拍卖师落槌即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但已实际履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价款支付、标的物交付、瑕疵赔偿” 为核心:买受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拍卖人可再行拍卖,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补足;委托人未告知瑕疵导致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先行赔偿后可向委托人追偿。拍卖程序违法导致成交无效的,过错方(如串通的竞买人、拍卖人)需赔偿对方损失(如竞买人的保证金、交通费用)。例如:A 拍卖公司拍卖某幅字画时,未告知该字画为赝品,竞买人 B 以 50 万元拍得后发现真相,法院判决撤销成交,A 公司返还 50 万元并赔偿 B 公司鉴定费 0.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