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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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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交易,因权利转移、价款支付、规划用途变更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登记生效主义”“用途管制” 展开,属于不动产物权交易纠纷,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经登记生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第 347 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第 348 条明确,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 355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管理法》第 5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合同形式 — 登记效力 — 用途合规”: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需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无效;转让合同需满足 “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 要件,否则合同未生效。其次,判断登记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仅签订合同未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已登记的受让人)。最后,审查用途变更,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出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登记办理、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为核心:转让人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需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需支付逾期利息,转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出让人可要求限期改正、补缴出让金,拒不改正的解除合同并没收地上建筑物。例如:甲公司将其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甲公司又将该土地转让给丙公司并登记,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归丙公司,甲公司返还乙公司价款 200 万元并赔偿损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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