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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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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让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方(如房地产公司)之间,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期限、交付、用途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行政监管与民事合同双重属性”“出让金支付” 展开,出让方兼具行政管理者与合同当事人双重身份。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第 348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等条款;第 351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6 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2 条明确,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 70 年,工业用地最高 50 年。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出让程序 — 出让金支付 — 期限与用途”:首先,确认出让程序合法,经营性用地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的需符合法定条件,程序违法的出让合同无效。其次,判断出让金支付,受让方需按约定期限、金额支付出让金(如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 50%”),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未按约交付土地的,需赔偿受让方损失。最后,审查年限与用途,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受让方需按约定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需经批准并补缴差价。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出让金补缴、土地交付、合同解除” 为核心:受让方逾期支付出让金的,需按日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经催告仍未支付的,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出让方未按约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不符合规划的,需赔偿受让方前期投入(如勘察设计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受让方擅自改变用途的,需补缴出让金差价,拒不补缴的,出让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例如:A 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拍卖向 B 房地产公司出让居住用地,B 公司逾期 6 个月未支付剩余出让金 3000 万元,法院判决 B 公司支付出让金及违约金 270 万元,逾期仍未支付的,解除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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