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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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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因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因审批程序、生产条件、生态修复义务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批准生效”“生态责任” 展开,采矿权转让需经批准,受让方需具备采矿资质,转让方需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第 6 条规定,采矿权转让需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条件包括:矿山生产满 1 年、无权属争议、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受让方需具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规模相匹配的资质(如采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审批程序 — 生态义务 — 资质条件”:首先,确认批准合规,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转让方需结清生态修复保证金,未结清的需从转让款中扣除。其次,判断生态义务,转让前未完成矿山修复的,受让方可主张扣减转让款用于修复;转让后生态问题引发的处罚,按合同约定划分责任,无约定的由转让方承担。最后,审查受让方资质,无采矿资质的无法办理过户,转让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协助过户、生态修复、赔偿损失” 为核心:转让方未协助办理审批或隐瞒生态问题的,需返还受让方转让款,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罚款;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3 个月的,转让方可解除合同。采矿权因政策关闭的,按合同约定分担损失,无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处理。例如:某矿业公司转让煤矿采矿权给乙公司,未告知矿山需补缴生态保证金 200 万元,法院判决甲公司从转让款中扣除 200 万元用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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