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或开发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如 “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委托开发、项目转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资质要求”“利润分配”“风险承担” 展开,合作开发需至少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0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解释》第 14 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至少一方具备开发资质,双方均无资质的合同无效;第 16 条规定,出地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资质条件 — 合同性质 — 风险与利润”:首先,确认资质合规,双方均无开发资质的合同无效;借用他人资质开发的,合同无效,实际开发方需承担行政处罚。其次,判断合同性质,约定 “一方固定收益、不担风险” 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而非合作开发;利润分配需按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按投资比例分配。最后,审查项目合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转让合同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利润分配、损失分担、合同解除” 为核心:合作开发中,一方未按约投入资金或土地的,需赔偿对方预期利润损失;项目因违规被停工的,过错方(如未办理规划许可)需承担全部损失。委托开发中,受托方未按约完成开发的,需支付违约金,造成项目贬值的需赔偿;委托方未支付开发费用的,受托方可留置开发成果。例如:甲公司(无资质)与乙公司(有资质)合作开发楼盘,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投入资金 1000 万元,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信赖利益损失 8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