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人(如个人、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含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因房屋交付、价款支付、产权过户、质量瑕疵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所有权转移”“房屋现状” 展开,是房地产交易中最基础的纠纷类型,涵盖各类房屋形态。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595 条(买卖合同定义)、第 604 条(风险转移)、第 620 条(质量瑕疵担保)等规则均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第 209 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专门规范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交易)。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合同性质 — 房屋现状 — 过户条件”:首先,区分房屋类型,商品房(开发商销售)需审查预售 / 销售许可,二手房(个人销售)需审查房屋权属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配偶同意),拆迁安置房需审查是否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如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次,确认房屋现状,需明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买卖不破租赁”)、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出卖人隐瞒的,需承担瑕疵责任。最后,判断过户条件,买受人需具备购房资格(如限购政策下的社保 / 个税缴纳记录),出卖人需已缴清物业费、税费,双方需按约配合办理过户。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过户办理、房屋交付、赔偿损失” 为核心:出卖人未按约交付房屋的,需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或同地段租金标准计算);未协助过户的,需配合办理并赔偿买受人损失(如因无法过户导致的子女入学问题损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需承担维修责任,严重影响居住的,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买受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需支付逾期利息,出卖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例如:某个人出售二手房时隐瞒房屋抵押情况,无法过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购房款 200 万元并赔偿中介费、税费损失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