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因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销售已竣工的房屋),因房屋质量、交付标准、产权过户、配套设施兑现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房屋现状与合同约定一致性”“竣工交付标准” 展开,区别于销售未建成房屋的预售合同,房屋已具备即买即住的条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及商品房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620-625 条(质量瑕疵担保)、第 626 条(价款支付)等规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 13 条规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修复、赔偿损失。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交付标准 — 质量问题 — 配套设施”:首先,确认交付标准,房屋需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水、电、气、暖等基本使用条件,开发商不得以 “单体验收合格” 替代 “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其次,判断质量问题,区分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地基下沉、墙体开裂)、“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如漏水、甲醛超标)、“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空鼓),不同质量问题对应不同救济方式。最后,审查配套设施,开发商需按合同约定兑现配套设施(如学校、幼儿园、超市、绿化),未兑现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修复、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为核心: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的,购房者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搬家费、租房费);一般质量问题的,开发商需在约定期限内修复,修复期间导致购房者无法居住的,需赔偿租金损失。配套设施未兑现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无约定的按同地段房屋贬值损失计算。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需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参考预售合同违约金标准)。例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多次修复仍无法解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者房款 150 万元并赔偿装修费、租房费损失 12 万元。